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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林勁標 盧柱平
  數名男子在珠江禁漁期內在禁漁水域多次非法電魚,還有1名竟被同伴電死。日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電死同伴的被告人李某強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其餘3名被告人分別獲刑9個月至10個月不等。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強、黎某海、歐某光等人合資購買並組裝了電魚機後,有分有合多次地到佛山市獅山鎮小塘北江水域、佛山市東平河水域的南莊水閘及張槎鎮的沙口水閘實施電魚的捕撈行為。2013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許某堂伙同上述被告人從事上述捕撈活動。
  據被告人交代,他們一般一個月都會去四五次電魚;而前去電魚的人員並不固定,有時三四個,有時十多個;電到的魚有時候只有一斤幾兩,多的時候會有三四十斤。
  2013年6月10日21時許,四被告人與鄧某中等人來到獅山鎮小塘五星王坊村附近的基圍“8+500”段、北江水道東面的魚塘電魚。李某強在電魚過程中,鄧某中手不慎觸電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隨後將被告人帶回調查。
  庭上,四被告人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表示認罪。辯護律師和公訴人就案發水域是否屬於禁漁區、被告人電魚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激烈辯論。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農業部《關於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和廣東省《珠江禁漁期制度實施方案》,珠江在廣東省的幹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均屬於珠江禁漁期制度適用的禁漁水域範圍,禁漁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12時至6月1日12時,而案發地點是北江水域,屬於珠江的重要支流,故應當適用禁漁期制度。
  法院指出,四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李某強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漁民而言,江河就是他們的“米飯班主”,而清明節後的兩個月,正是捕魚的黃金時期。但是,魚類也恰恰是在這段時間集中繁殖。禁漁期制度,正是要讓魚兒們好好地休養生息。
  對於漁船用拖網大規模非法電魚的行為,南海九江當地的一名漁民用“大小通殺”形容非法電魚的殘忍:“魚苗都殺光了,現在只能網到一些小黃魚了,沒有其他河鮮的——有都被他們殺光了。”
  據瞭解,帶電拖網甚至還會破壞河床。這些船通常使用升壓裝置,將電壓加到280V以上,甚至高達380V。電網釋放的瞬間電力,足以電倒一頭牛,魚兒在劫難逃。就算有魚能夠僥幸活下來,但大多數已經損傷了性腺,喪失了繁殖能力。“這是一種斷子絕孫式的捕撈方式!”一位本地漁民義憤填膺。
  竭澤而漁、瘋狂捕撈的背後,是這種電魚方式成本極低,獲利卻頗高。以本案為例,一個多頻高效逆變器,一個蓄電池,一個頭套電筒,再加上兩根竹竿,其中一根在頂端鑲上鐵皮,一根在頂端綁上鐵圈漁網,用兩米多的導線連在一起,就變成了李某強等人電魚的工具。據這幾名被告人交代,他們使用的電魚機是每人湊了幾十元,總價錢還不到300元。
  儘管《漁業法》的禁漁規定很明確,但一些漁民頂風作案卻屢禁不止。這與非法捕撈的違法代價小、威懾力不足有關。以佛山市南海區為例,全區河流水域面積14.5萬畝,但是漁政大隊只有10人,儘管已經24小時值班,但是依然做不到全水域監管。據瞭解,2011年實施珠江禁漁期制度以來,佛山市僅有這1例電魚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佛山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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